山东滕州闵氏族谱“传记”的书写原则
The Principle of Writing Culture of the Biography in Min lineage Genealogy,Teng County,Shandong Province作者机构: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出 版 物:《青海民族研究》 (Qinghai Journal of Ethnology)
年 卷 期:2015年第26卷第4期
页 面:30-3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3[法学-社会学] 0601[历史学-考古学] 03[法学] 030303[法学-人类学] 060107[历史学-文化遗产与博物馆] 06[历史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6世纪以来黄淮平原上的联宗问题研究>后续研究成果 批准号:11BZS072
主 题:书写者自我投射 书写者自我扩展 男性书写霸权 作为表达工具的族谱
摘 要:山东滕州闵氏宗族自明嘉靖二十六年开始至1993年共进行了五次修谱,其中收录了50篇传记。其中涉及男性传记28篇,女性传记22篇。这些传记体现了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传记作者全为乡村社会中的低阶士绅或掌握文字的儒生,并非普通乡村农人,族谱传记往往是他们这类人群的自传;二是部分传主与传记作者之间的关系要么是父系亲属,要么是姻亲,要么存在乡土或乡亲关系;三是女性传主大致具有统一的人生模式,或为夫殉节而死,或为存续夫族而做出贡献。此三项特征分别对应着三个基本原则:书写者自我投射原则、书写者自我扩展原则、男性书写霸权原则。由此可以看出,族谱是特定人群表达自我意志的一个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