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
作者机构:嘉峪关市委党校甘肃嘉峪关735100
出 版 物:《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ans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年 卷 期:2006年第4期
页 面:100-102页
学科分类:0303[法学-社会学] 03[法学] 030302[法学-人口学]
摘 要:在审判中法官应当根据一定的价值判断进行取舍,妥当地平衡相互冲突各方的利益。做好利益衡量。必须遵守整体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充分正当性、社会一般标准和利益衡量的谦抑原则。《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58条的规定是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中典型的具体体现。法官的判决取决于利益衡量的结果。当公共利益在利益衡量中取得优先地位时,这种优先并不是对个人利益的消弭,而仅仅是保障次序上的先后。在优先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必须对个人利益所遭受的侵害给予弥补,努力寻找一条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