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的利己主义”与“经济的社会形态”——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重新阐释
"Private Egoism" and "Economic Social Form"——A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Marx's Civil Society作者机构: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387 唐山学院社科部河北唐山063000
出 版 物:《理论月刊》 (Theory Monthly)
年 卷 期:2018年第8期
页 面:11-16页
学科分类:030504[法学-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03[法学] 030501[法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0305[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基 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历史唯物主义解读"(TJZXQN18-004)
摘 要:市民社会概念是马克思离开国家语境,独立转入政治经济学研究的理论起点。这一概念内在地蕴含着两层重要的思想内涵:其一,市民社会是私人的利己主义的战场,在这里,需要的满足是一切行动的最高目的;其二,市民社会是一切物质的生活关系和交往关系的总和,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体。它制约着一切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市民社会决定了政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