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滞报金
出 版 物:《中国海关》 (CHINA CUSTOMS)
年 卷 期:2001年第1期
页 面:44-45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20206[经济学-国际贸易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新关于滞报金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
出 版 物:《中国海关》 (CHINA CUSTOMS)
年 卷 期:2001年第1期
页 面:44-45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20206[经济学-国际贸易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新关于滞报金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