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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取回权行使的法律规制

作     者:黄壮壮 

作者机构: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出 版 物:《仲裁研究》 (Arbitration Study)

年 卷 期:2015年第1期

页      面:57-6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融资租赁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根本违约 取回权 

摘      要: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取回权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一种。承租人违约是取回权行使的主要情形,通过分析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违约的事由,得出出租人在何种违约情形与违约程度下得以行使取回权。《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亦为出租人的仲裁申请类型与仲裁机构的裁决方式提供了指引。通过以上分析,提出完善租赁物残值变现渠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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