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保留
On Constitution Reservation作者机构: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政法论坛》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18年第36卷第4期
页 面:35-4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作者主持的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跨部门综合执法权配置与运行机制研究”(17BFX041) 2015年司法部项目“严密法治监督视野下不当行政行为救济制度研究”(15SFB20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属于国家权力结构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宪法保留规定。宪法保留,是指对于某些极其重要的事项,只能由宪法调整,法律及以下位阶规范性文件不得调整的制度。特定事项由宪法保留,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存在根基,是彰显该事项重要程度和确保其规定获得重视和遵守的需要,是防范代议机关"多数暴政"的需要。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结构属于宪法保留事项。2018年《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消弭了监察体制改革的依据瑕疵,为改革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对于贯彻"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恪守宪法保留及由此建立的规范保留范围和界限,对于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和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