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婚姻法》与华北农村婚姻制度的鼎革
"Marriage Law" of 1950 and the Reform of Rural Marriage System in North China作者机构: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出 版 物:《当代中国史研究》 (Contemporary China History Studies)
年 卷 期:2015年第22卷第3期
页 面:53-65,12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030503[法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060206[历史学-中国现代史] 06[历史学] 0305[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0602[历史学-中国史]
基 金:河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与社会的统一:人民公社时期华北农村婚姻制度的嬗蜕>(S2011Y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1950年《婚姻法》 华北农村 婚姻制度 妇女解放
摘 要:新中国成立前后,华北农村广大妇女自发地追求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婚姻家庭纠纷呈井喷式爆发,乃至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不仅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妇女反封建斗争的补课,也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战略行为;它在法律上构建了与传统婚姻制度迥异的现代婚姻制度,实现了妇女解放;同时,妇女解放带动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婚姻家庭乃至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变化,推动了当代中国社会缓慢而巨大的变迁;尤其是改造了农民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构建了团结、民主、和睦的新型家庭关系,从而为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