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行权的股票期权收益归属及其分割规则探析——以“马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为例
Research on the Ownership and the Division Rules of the Stock Options Exercised after Divorce——Take “Ma V. Zhu” as an Example作者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研究生法学》 (Graduate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17年第32卷第6期
页 面:69-7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给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重要雇员等激励对象在未来以一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期待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股票期权,但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才行权的,只有当该期权转化为满足《婚姻法》第17条的确定性标准的财产利益时,原夫妻一方才有权要求析产并分割其中属于原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在对行权收益进行分割时,应当注意获得期权日、结婚日、离婚日及行权日之间的时间先后关系。本文以马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为例,旨在对离婚后行权的股票期权收益性质及其分割规则进行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