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选择准据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收藏

论选择准据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作     者:林文学 金永军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学院 浙江黄岩市交通局 

出 版 物:《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Xinj iang Police Officers’Academy)

年 卷 期:1995年第1期

页      面:15-17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准据法 当事人 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选择 国际私法学 适用的法律 选择法 强制性规定 法院 涉外经济合同法 

摘      要:国际私法上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意思自治原则,通常认为是十六世纪法国杜摩林所首创,以后为多数国际私法学家所承认和发展完善,并为世界绝大多数国际私法法律、法规所采纳,成为法院确认准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思自治原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标榜的“契约自由在选择准据法上的具体表现,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