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8号)
出 版 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年 卷 期:2018年第15期
页 面:47-5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程序规定 行政许可 服务机构 主席办公会 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
摘 要:《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贾会2017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主席刘士余2018年3月8日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一、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两项分别作为该款第(三)、(四)项:“(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