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浅谈如何正确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收藏

浅谈如何正确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作     者:肖声 

作者机构:高级法官培训中心 

出 版 物:《法律学习与研究》 (Jurists Review)

年 卷 期:1991年第1期

页      面:52-53,5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民法通则 侵权民事责任 受益人 当事人 审判实践 司法解释 受害人 具体体现 规定 无过错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具体体现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的基本原则,而且为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某些特殊的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该条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笔者现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