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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岩礁条款”的理论争议与实践歧异--兼论南海仲裁案对太平岛法律地位认定的缺陷与不足

Theoretical Controversy and Practice Differences of the Rock Clause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Also on Defects of the Award of Taiping Island Legal Statu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作     者:房旭 

作者机构:上海交通大学海洋法治研究中心、极地与深海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版 物:《东南亚研究》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年 卷 期:2018年第3期

页      面:108-12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岛礁建设的国际法问题研究”(16CFX065) 上海高校智库“国家海洋战略与权益研究基地”2016年招标课题“南海争端之政治立场与司法应对的耦合研究”(BV-COLP2016013) 

主  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岩礁条款 太平岛 南海仲裁案 条约解释 

摘      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岩礁条款规定了岛屿与岩礁的区分标准,但所谓的标准过于模糊,存在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争议。南海仲裁案仲裁庭通过详细解释岩礁条款得出史无前例的岛礁认定标准,使得即便是南沙群岛中面积最大并且有淡水、食物和居住设施的太平岛也被认定为岩礁。仲裁庭对岩礁条款的解释过于激进,明显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岩礁条款的解释应当符合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嗣后实践的相关要求。综合条约解释规则和太平岛的自然地理情况来看,太平岛的岛屿法律地位毋庸置疑。作为推动国际法治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条约解释应当遵循循序渐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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