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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

On Legal Persons Established for Any Other Non-Profit Purposes

作     者:张新宝 汪榆淼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学评论》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18年第36卷第4期

页      面:1-1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其他非营利目的 互益性法人 自益性法人 经营活动 有限分配 

摘      要:以利益的归属方为标准,可以将非营利目的划分为公益、互益与自益。公益性法人的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福利,其归属于第三方,体现高度利他性。互益性法人的利益归属于成员自身,其利益属性可以包括经济利益,其类型包括经济类公共交易平台与非公益性社会团体。自益性法人的利益归属于法人自身,主要是指宗教活动场所。互益性法人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原则上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互益性法人终止时出资人只能有限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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