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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损害公平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作     者:焦洪宝 

作者机构:天津南开大学法政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出 版 物:《中国政府采购》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年 卷 期:2002年第10期

页      面:42-4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政府采购 公平竞争原则 损害行为 法律认定 法律责任 回避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 

摘      要:公平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贯彻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不得对不同的供应商采用不同的标准。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供应商参加竞争。另一方面,要求政府采购中所有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本着善意诚信的态度,按照公平台理的竞争规则参与竞争。政府采购的资金是公共资金,所有的公众都应当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竞争的目的也正是为了最大化地实现政府采购资金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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