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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法理依据探析

作     者:葛成文 

作者机构: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制与社会》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年 卷 期:2018年第13期

页      面:102-10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环境公益诉讼 主体适格 被害人 维权 环境修复费 

摘      要:2018年3月1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诸多的阻碍,如本文所探析的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面临很多争议。首先,主体是否适格,即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另外,环境侵权案件具有间接性、隐蔽性、扩散性等特点,需要有大量的调查取证和技术论证来证明存在环境损害的结果,但是本案中最大的不同在于,被告并不是直接将危险废物倾倒的主体,而是与倾倒危险废物的企业进行买卖合同的企业,如何确定其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就变得极为重要。同样不可忽视的是环境修复问题,环境一旦被侵害,其结果具有不可逆性,即使进行环境修复,也不一定能达到被破坏前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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