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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

The Functional Orientation of the Litigation of Revoking the Shareholder Meeting's Resolution

作     者:赖华子 胡东平 LAI Hua-zi;Hu Dong-ping

作者机构: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出 版 物:《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anchang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3年第44卷第6期

页      面:89-9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证券市场国际化法律制度研究"(11FFX041) 南昌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关联交易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12XFX01) 

主  题:瑕疵决议撤销之诉 公益股权 股东提诉权 公司公益 

摘      要:股东会议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存在股东个体权利维护说和公司公益与股东私益一体保护说二种对立的观点。股东个体权利维护说认为,股东瑕疵决议撤销权的性质是私益股权,股东的直接权益受到瑕疵决议侵害时方享有提诉权,认为赋予股东以公司公益诉权会导致滥诉。这种观点与公司立法的惯例相矛盾,也与公司制度相冲突。实际上,股东瑕疵决议撤销权的性质是公益股权,股东对公司享有共有权,对公司遵法守章所提升的商誉享有预期利益与间接利益。现代社会,诉的利益已经从直接利益延展到间接利益;从由现时利益延展到将来利益;由个人利益延展到超个人利益;股东维护公司遵法守章的公益诉求应该得到司法的救济。股东会议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只能是公司公益与股东私益一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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