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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性的宪法意义

Constitutional Meaning for Unitary Multiethnic State of China

作     者:李占荣 唐勇 Li Zhanrong;Tang Yong

作者机构: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民族研究》 (Ethno-National Studies)

年 卷 期:2018年第2期

页      面:1-12,12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重点项目"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实施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7-GMA-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民族国家 统一多民族国家 中华民族 宪法民族观 

摘      要:多民族国家在历史上曾以帝国的形式存在。《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促成欧洲现代国家的诞生,宪法在实现民族国家自我规定性的同时,赋予民族国家合法性。随着民族国家观念的引入,中国开启以法律共同体为主权外壳、以民族共同体为文化内涵的现代国家形构。《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实现了多民族国家的初步自觉。民族识别、宪法实施和民族事务法律的齐备共同推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性的完全自觉,其意义在于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获得认同,各民族繁荣与国家宪法目标具有一致性,民族事务走上依法治理的轨道,国家统一具备民族载体,并为世界上其他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中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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