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保险合同责任限额设计
Liability Limit of Insurance under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作者机构: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江苏南京211198
出 版 物:《中国医药工业杂志》 (Chinese Journal of Pharmaceuticals)
年 卷 期:2018年第49卷第4期
页 面:528-532页
学科分类:1007[医学-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医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创新药物政策环境研究(15ZDB167)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中国药品价格多维联动机制制度研究(2016RPY004)
主 题:责任限额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保险
摘 要:本文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框架下探讨商业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相关设计问题。基于X省的药品群体事件的受害人数以及实际发生案例的人均赔偿金额,在参考其他典型国家或地区赔偿责任限额的基础上,推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购买保险险种的每次事故单次责任限额以及累计赔偿限额分别为1 200万元人民币和1 400万元人民币。该责任限额应随时间推移、产业发展而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并根据企业产品的自身特征、销售量、风险发生概率等因素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