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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法的范式转换与立法实现——从“压制型法”到“回应型法”

On the Paradigm Shift and Legislative Realization of Financial Criminal Law:From Suppression Law to Response Law

作     者:梅传强 张永强 

出 版 物:《刑事法学》 

年 卷 期:2018年第1期

页      面:102-109页

基  金: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度校级重大科研项目“我国刑法立法的现代转型与系统修正研究”(项目号2017XZZD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金融刑法 范式转换 压制型法 回应型法 立法实现 

摘      要:受“半统制半市场化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传统金融刑法立法表现出了压制型法的典型特征,其强调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维护,却相对忽视了对投资者利益的平等保护和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回应。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鼓励金融创新的时代背景下,金融刑法立法应该从压制型法的范式转换成回应型法的范式。在立法层面,“回应型金融刑法的具体实现,有赖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的立场转变、秩序维护到个人利益保护的目的重塑、“冒进到“理性的技术矫正以及过度依赖到消极介入的功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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