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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制定权主体制度

作     者:梁伟 

作者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出 版 物:《学术交流》 (Academic Exchange)

年 卷 期:2018年第2期

页      面:78-8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重整计划 制定主体 绝对化弊端 

摘      要: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是解决各方主体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的契约,但其存在制定权主体单一化的弊端,广西有色金属集团破产清算一案直接放大了这一制度性缺陷。单一化的制定权主体制度设计偏离了重整程序的价值本身,降低了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率,遏阻重整制度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建构论理性主义、利益衡量机制、成本收益理论和博弈论之下是制度建构与利益平衡的纰漏,而进化论理性主义思维的制度设计、公平与效率价值前提下的利益平衡可以帮助克服这一弊端,让立法者的制度设计回归重整程序价值本身,发挥重整制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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