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之合同转换权
The Conversion Privilege of the Insured in Group Insurance作者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版 物:《保险研究》 (Insurance Studies)
年 卷 期:2018年第3期
页 面:117-12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司法部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保险免责条款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5SFB202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课题项目<团体保险法律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106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转换权,系连接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的一项独特权利。该项权利的功能及正当性,乃在于为被保险人提供持续性保障,弥补团体保险保障暂时性之缺陷,助力团体保险基本功能的实现,提升民生保障水平。从性质上而言,团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合同转换权具有形成权的特征,是一项合同更改权。为了保障该项权利的正当行使,法律除了应当提供明确的权利行使规则之外,还应当在兼顾逆选择防范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权利创设意旨的实现,将逆选择防范的程度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