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与《公司法》的完善
The Legal Person System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and the Perfection of Company Law作者机构: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300387
出 版 物:《政法学刊》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18年第35卷第1期
页 面:24-3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知识产权保护 投资机会与高科技企业的创新投资--基于差异性高管特质的视角"(71672087)
摘 要:《民法总则》中法人制度的创新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而完善的公司法治又是衡量一个国家或某一地区资本市场法治水准的试金石。准确把握《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有益于巩固《民法总则》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有利于充实完善商事法律制度,协调、消除《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确立后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同时,为进一步解决新的法人制度确立后现存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分红权利的保障问题、清算义务人缺失及其主体范围的不合理规定和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机制等问题提供契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