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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债法的编纂

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Obligations in Chinese Civil Code

作     者:黄茂荣 

作者机构: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出 版 物:《环球法律评论》 (Global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18年第40卷第2期

页      面:5-2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债法编纂 规范配置 契约责任 侵权责任 危险责任 

摘      要:债法之规范事项在编纂上的配置,其规定主要有三个部分:各种之债的定义、债之发生及债之发展。意定之债及法定之债皆有这三个项目必须加以规定。各种之债的定义适宜在债法分则中规定。债之发展为债之共通事项,可以在债法总则中规定,以减少重复,避免冲突。债之发生,其与意定之债有关的部分,因其相对于各种有名契约及无名契约具有共通性,适宜规定在债法总则。如要将债之发生的全部类型规定在一起,也不妨将法定之债的发生,规定在债法总则。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整合,所涉及之不同的规范事项为债之发生的部分。不论规定于债法总则或债法分则其实都是必须分别规定的。是故,真正涉及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之整合部分为其发展的部分。这一部分也是,有无价值在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分别重复加以规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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