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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审判人员不法行为提起抗诉的条件分析

作     者:赖彩明 

作者机构: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年 卷 期:2006年第03X期

页      面:55-5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不法行为 审判人员 条件分析 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贪污受贿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该条第二款接着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从条文来看,理解和掌握这一条款并不难。但是,实践中的案件是复杂的,该条款的规定又同时涉及实体和程序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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