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中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作者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210093
出 版 物:《当代法学》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02年第16卷第5期
页 面:53-5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法人机关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 清算 承担 公司 设立 成立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人机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