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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中小城市规划实施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作     者:吕增甫 

作者机构:衡水市常务 

出 版 物:《城乡建设》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年 卷 期:1996年第2期

页      面:26-2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规划实施 新兴 规划意识 强制执行 强制履行 执行(法律) 《城市规划法》 城市建设 总体规划 整体规划 规划论 强制实施 

摘      要:实施有效的规划控制是保障城市合理发展与建设必要手段。特别是新兴中小城市,认真搞好城市规划的实施,对于形成城市的既定框架、改善城市的综合环境、完善城市的内在功能、提高城市的观瞻效果、保障城市的建设质量、促进城市的全面发展以及城市发展中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因此,我国早在6年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就以专门章节规定了规划实施方面的有关条款,确立了规划实施的法律地位和规划管理的法律权威,从而使城市规划稳定地、连续地、有效地实施成为可能并有了法律保障。但在新兴中小城市中“执行麻木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扎扎实实地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应该成为今后规划工作的重点之一。一、规划的价值在于实施这个命题似乎浅显而无需论证,而事实上我们确实需要有这样一种强烈的意识。因为我们之所以动用大量的人财物、耗费大量的时间去制定城市规划,其目的就在于对城市的建设与发展作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安排,因此,如果我们不能着力实施或者说实施不利,那么我们的规划工作还有什么实际意义?显而易见,没有充分考虑实施因素的规划不是一个完整的规划,而一个实施利的规划则是一个贬值的规划,因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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