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立案管辖两个问题的探讨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研室
出 版 物:《政法论坛》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1989年第7卷第6期
页 面:25-3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检察院 安机关 人民法院 立案管辖 伤害案件 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 轻微伤害 轻伤害 刑事案件
摘 要: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详言之,立案管辖是指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公安司法机关的不同职权范围,确定哪些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分别进行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审判的行为。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立案管辖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确定立案管辖,能使公、检、法三机关明确自己的立案范围,防止某些案件无专门机关管辖或因管辖不明确而致使互相推诿或争相立案的情况发生。其次,明确立案管辖,能使公、检、法三机关及时立案,及时查处案件,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