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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实务选择

Thematic Seminar —Dogmatical Development on Core Issues of Property Crimes Judicial Practice on Legal Interest of Property Crimes

作     者:黎宏 王琦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版 物:《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年 卷 期:2018年第26卷第2期

页      面:3-2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财产犯罪 保护法益 所有权人 合法占有 法律-经济财产说 

摘      要:关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理论上有两条探讨路径,一是以盗窃罪保护法益为中心的财物转移视角,包括所有权说、本权说、占有说及中间说;二是以刑法保护的财产应当具备何种性质为中心的财产损失视角,包括法律财产说、经济财产说及法律-经济财产说。所有权人取回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行为定性,直接反映了学说之间的对立。这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常常直接选取财物转移视角下的四种学说进行说理,虽然能实现个案公平,但都无法为每一子类案件提供一个协调的、共通的理论基础。其他的判决理由则可归纳出造成合法占有人财产损失的共性,实质上属于法律-经济财产说的立场。法律-经济财产说符合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也更契合我国财产犯罪的立法特征。但是将其作为财产犯罪唯一的保护法益,有待进一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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