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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管辖权扩大下的投资者定义问题

作     者:梁枝 

作者机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年 卷 期:2018年第9期

页      面:20-22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投资者 ICSID仲裁中心 管辖权 

摘      要:随着国际投资流量的快速增长,引发的国际投资争议也是形式多样,更为复杂。为了更好的解决争端,1965年世界银行主持起草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并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简称ICSID中心)。我国是在1993年2月6日起正式成为《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在适用ICSID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多以双边投资条约(BIT)的形式适用,国内并未有专门的立法对此进行规定。目前,在ICSID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不断扩大的趋势下,ICSID仲裁庭想尽各种办法使其管辖权在当事人资格方面成立,对投资者做出广义的解释,这无疑会损害东道国政府的主权和仲裁庭的公信度。本文通过两个涉华案例,引出投资者在定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应该如何面对ICSID扩大投资者管辖权提出一些建议,从而更好适应国际投资体制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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