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人制度视野下民办学校退出的法律制度构建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Private School Withdrawa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Person System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作者机构:信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出 版 物:《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Education Journal)
年 卷 期:2018年第1期
页 面:5-18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120403[管理学-教育经济与管理(可授管理学、教育学学位)]
基 金: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民办学校退出之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GH-100)
摘 要:民办学校法人的退出,可将《民法总则》作为重要法律依据。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民办学校退出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民办学校的终止、民办学校的解散和民办学校的清算。《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民办学校退出的规定非常粗糙,仅对民办学校的终止原因、民办学校的清算义务人、民办学校财产清偿顺序及剩余财产处理等方面作了规定,无法有效解决民办学校退出的实践问题。在今后的民办教育立法中,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民办学校退出的法律制度建设:全面规定民办学校的终止原因,详细规定民办学校解散的原因,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清算组的职权,加强民办学校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