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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商业精神与宗教精神的内在关系初探——试问“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是否唯独属于新教这个原点?

作     者:张薇薇 

作者机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制现代化研究》 (Law and Modernization)

年 卷 期:2015年

页      面:199-226页

学科分类:01[哲学] 0101[哲学-哲学] 

主  题:新教伦理 商业精神 宗教精神 资本主义精神 马克斯·韦伯 

摘      要:本文从商人兴起的历史情境,以及商人兴起之后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社会力量对西方法律传统所构成的影响这一维度,对中世纪中晚期(从11世纪至16世纪)的法律史的某些制度、概念和渊源作一个梳理。本文认为,商人兴起,既是对宗教这一禁欲、轻利的中世纪意识形态的挑战,也是对封建等级制这一静态社会伦理格局的颠覆;从法制角度看,正是商人兴起,为西方法律传统增添了城市法、行会法、集市法等因商人新兴沿革而产生的法律体系,也使自古代(希腊、罗马)以来的商法在这一时段得到长足的发展;商人的兴起,在法律理念层面带来了自由、平等、民主的价值观,商人反抗封建和教权压迫的政治实践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些理念。在商人创造法律这一史因解释上,笔者将新兴的阶级及其法律归因于中世纪社会发展到近代以前的几百年间的世俗力量的增强,这一世俗力量除了从外部视角看,与掌管精神领域的教会内在的裂变(如宗教改革等因素)有关,与商业复兴、世俗王权的增强、大学的兴起、文艺复兴对人性的回归等世俗社会的变迁有关;从内在视角看,还可以从法律的某些变革上发现征象:罗马法复兴与商业复兴在时段上的巧合,作为商法思想源头的罗马法的万民法以及重商精神的罗马法的重新被挖掘和传播,更表明了世俗力量的势不可当,而以世俗利益为指向的商业精神,与此相适应,与经济相关的法律以及与平等、权利等理念趣旨相和合的法律精神,必然是商人兴起以后的应有之义。笔者希望借西方的法治精神与商人兴起之间的某种历史的联系,来反观中国的问题,想象中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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