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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行文常见错情例析

作     者:苏武荣 

作者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 版 物:《秘书之友》 (Secretary’s Companion)

年 卷 期:2018年第2期

页      面:42-43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1[管理学-行政管理] 

主  题:联合行文 例析 党政机关 公文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条例》 同级机关 单位 

摘      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这一规定明确了可以联合行文的条件和不得联合行文的情形。现实工作中,为避免不同单位就同一项工作分头行文可能出现政出多门的情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经常联合行文。但在联合行文中常常出现不规范的情形。请看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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