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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论——以《民法总则》第183条为中心

On the Liability of Monetary Relief by the Beneficiary for the Damage of the Rescuer in Emergency——Centered by Article 183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作     者:王竹 WANG Zhu

作者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出 版 物:《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年 卷 期:2018年第33卷第1期

页      面:46-6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研究"(16JJD820015) 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研究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核心价值观研究"(SCULAW0303)的中期成果 

主  题: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因抢救社会主义财产而发生的债 补偿责任 多顺位综合救济机制 

摘      要: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是指见义勇为受益者对见义勇为受损者应当承担的适当补偿责任。我国建立独立的见义勇为人受损补偿机制源于对苏俄民法因抢救社会主义财产而发生的债理论的继受,在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意识迁移现象。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具有独立性。《民法总则》上的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两项制度存在价值评判趋同现象。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正当性在于无偿性和受益性,并具有补充性质。应该改变在私法内部寻求全部救济可能的路径依赖,建立多顺位的见义勇为综合救济机制,统一规定补充性无偿受益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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