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理标志关联性保护的探究
作者机构: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出 版 物:《中华商标》 (China Trademark)
年 卷 期:2017年第10期
页 面:81-8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地理标志 普通商标 关联性 《商标法》 禁用权 关联关系 地理标志产品
摘 要:地理标志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所确定的八大知识产权之一,也被涵盖在我国刚实施的新《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条款所明示的保护客体的范围之中。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也有明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该条款的前半句明确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两者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皆为指示产品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