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框架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出 版 物:《环境卫生工程》
年 卷 期:2017年第5期
页 面:130-133页
主 题: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问责制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问责制度
摘 要:政府环境公开问责制度对于推进政府政务公开、建设责任政府以及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意义重大。新《环境保护法》虽然设专章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给予了规定,但是对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问责制度的规定仍然模糊。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同体问责力度不足,环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比较狭窄,使得现实中政府环境公开问责制度的实效效果仍然不如人意。通过明确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文件中的问责规定,加大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同体问责力度、引入独立民众监察制度,扩大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已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