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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规范行政机关是否应履行答复职责

作     者:蒋慕鸿 

作者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出 版 物:《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年 卷 期:2016年第3期

页      面:23-25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1[管理学-行政管理] 

主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 答复 职责 申请人 《条例》 救济途径 复议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申请人可以根据“三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基于申请区分情况履行政府信息答复之职责,不答复或者逾期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诉诸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因此,对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递交申请才能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判断行政机关是否需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也应首先确认申请人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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