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视阈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之类型化研究——基于案例和规范的分析
The Categories of Mandatory Restoring the Usufruct in Rural Housing Land During the UrbAnization-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ases and Legislation作者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版 物:《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年 卷 期:2014年第29卷第2期
页 面:109-11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司法部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构建和谐社会与优化行政执法环境>(05SFB5005)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我国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研究-以山东省为例>(13CFXJ06) 山东省信息化战略研究专项<山东省电子商务的法律政策体系研究>(2013EI15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目前的宅基地法律制度呈现出最明显的特点是公有但私用,即宅基地的所有权为集体组织拥有,而宅基地使用权为农民私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仅是农民重要的私人财产权,更事关农民适当生活水准权的维系。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是宅基地管理制度之一,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强制性剥夺或者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可以归纳为公益性收回,处罚性收回和身份性收回三种类型。由于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关注比较缺乏,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做法也差别极大。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化研究有助于重新审视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弥补现行制度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