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域生态补偿“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基于水质目标的法律分析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
出 版 物:《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14年第14卷第1期
页 面:9-1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构建生态保护与自然灾害减防法律体系"(11AFX008) 国家留学基金中德PPP项目"欧盟和德国水法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借鉴"(留金欧6014号) 亚洲开发银行-环保部"制定流域生态补偿技术导则"国际技术援助项目(2011-2012年)
主 题:流域生态补偿 强制性水质 协议水质 流域环境协议 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
摘 要:当前各地实践着的流域生态补偿兼具上下游单向补偿和双向补偿的特征,并有着从前者向后者发展的趋势。但是流域生态补偿存在水质保护目标基准不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错位等问题。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应当与水质目标机制挂钩并衔接,根据水质目标控制的不同,以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为基准,分为强制性水质和协议水质,分别对应水环境负外部性生态赔偿和水环境正外部性生态补偿。其中,前者是法定的、共同的环境行政责任;后者是一种约定的、有差别的环境行政契约责任。我国当前应当强化流域跨界交接断面水质目标为共同环境行政责任,构建以流域环境协议为自愿遵守机制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