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拍卖扣押车辆
作者机构: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出 版 物:《运输经理世界》 (Transport Business China)
年 卷 期:2012年第28期
页 面:81-81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主 题: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 浙江省 车辆 扣押 拍卖 当事人 保管费用
摘 要:《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车辆扣押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再次通知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超过六十日仍不领取的,车辆扣押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那么,根据该条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可以不经法院直接组织拍卖扣押车辆呢?想要全面理解这个问题,应该着重理解以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