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香港票据法之正当持票人
作者机构: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
出 版 物:《国际金融研究》 (Studies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
年 卷 期:1993年第9期
页 面:53-5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主 题:正当持票人 票据无效 票据法规定 流通票据 承兑人 当事人 完全所有权 背书人 签名 可流通证券
摘 要:一、流通票据之特点流通票据是法律所承认的流通证券的一类别,其指的是可流通的(指可经交付或背书交付而得以转让完全所有权的)票据。但习惯上亦将流通证券俗称为流通票据,实际上前者还包括了债券、股息单、存款证等。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及旅行支票等,法律首先将票据视为可流通证券,但票据并非一定是流通票据。如票据表面已载有限制或破坏共流通性的证据,则其就不是流通票据。二、票据持票人之类型票据法舰定有三种类型的持票人,即单纯的持票人,习惯上亦称之为持票人(Holder),给值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