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再审——以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为分析基点
Debate on Validity of Unauthorized Guarantee of Corporate Legal Representative——Based on Art.61 Sec.3 of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作者机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政法论坛》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17年第35卷第5期
页 面:94-10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法人代表权限制的效力规则研究"(项目批准号15BFX099)"
主 题:越权担保 《民法总则》第61条 推定公知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摘 要: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基于内外有别的法理确立了善意有效的规则,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规范适用重点引致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当中。英国对推定公知规则的放弃,以及美国判例法中对固有授权规则的设计与运用都表明,在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中,应坚持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立场,并就具体情况得出具体结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除外条款的立法表达范式,不当限缩合同有效范围,并未考量商事活动对交易便捷与交易促进的现实需求。应经由民法典编纂,实现越权代表问题的体系缝隙弥合,并就越权担保行为划定善意(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有效、不为善意(知道或应当知道)类型化有效以及恶意串通无效的效力区间,以实现越权担保效力规则的体系性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