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法的反思与建言——兼评《刑法修正案(九)》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修订
作者机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治研究》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年 卷 期:2015年第6期
页 面:35-4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我国刑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素的规定显得较笼统和抽象,《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单位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同时兼顾不同犯罪情节,提高了法定刑的幅度,无疑推进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完善。但本罪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确定仍然较模糊,罪状表述和法定的设置仍旧欠缺合理性和科学性。因此,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素,规范罪状描述语言,完善法定刑的配置,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立法原意,而且能够消除该罪名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