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中故意犯罪条款之检讨
On the Insurability of Insureds' Deliberate Crime in Life Insurance Contracts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版 物:《保险研究》 (Insurance Studies)
年 卷 期:2017年第6期
页 面:37-4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14YJC82005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人寿保险合同中故意犯罪条款的理论基础十分薄弱,其威慑效应、鼓励效应亦被夸大。保险法上,由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认定采取损害结果对象说,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不应等同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根据被保险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差异,故意犯罪可区分为三种情形。当被保险人构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免除保险人保险给付的责任。当被保险人对犯罪行为有主观上的故意,对死亡结果亦有所预见,但对死亡结果为抗拒时,不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情形,应认定为(重大)过失行为,符合风险的偶发性原则。从创设人寿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出发,在考量现代保险法理及立法变革的趋势上,应当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排除故意犯罪条款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