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著作权案例及其评析
作者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中国版权》 (China Copyright)
年 卷 期:2014年第2期
页 面:13-1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高级人民法院 著作权人 北京市 图书出版合同 专有出版权 文化公司 案例 著作财产权
摘 要:一、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行为造成著作权人经济损失的,著作权人有权要求赔偿 柏杨将其《柏杨版资治通鉴》的著作财产权赠与郭张香华。2005年,柏杨与邦道文化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权邦道文化公司在该作品出版之日起5年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独家出版《柏杨版资治通鉴》的专有权利。邦道文化公司以版税方式支付稿酬。合同有效期内,若邦道文化公司有意向第三方转授权时,应事前获得柏杨的书面许可。2011年11月法院终审判决解除上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