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一个比较分析框架
Relational Contract and Contracts for the Performance of a Recurring Obligation: A Framework for Comparative Analysis作者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出 版 物:《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年 卷 期:2013年第28卷第4期
页 面:122-12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继续性合同研究"(10YJC820111)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大连海事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基金项目"关系性合同理论与中国合同法"(2011QN06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关系合同理论以一种社会关系的外在视角重新解析合同现象,主张合同行为存在于从个别性交易到关系性交易的系谱中,而纯粹的个别性合同是不存在的,所有的合同都植根于关系中。继续性合同则依给付性质的不同而与一时性合同相区别,其类型因社会经济发展而呈扩大之势。关系合同理论与有关继续性合同的理论不同,后者是在传统法律框架之内的一种合同分类,强调给付的特殊性与时间因素的重要性,要求适用特定的法律规则,前者则是有关合同本质的探讨。不过,二者体现出共同体主义这一相同的论理意识,而关系合同法的部分内在规范也与继续性合同在法律适用上的某些特殊之处吻合。此外,作为个别性—关系性系谱一端的关系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在类型上也有重合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