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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案件中公益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完善

作     者:娄奇铭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集团经济研究》 (GROUP ECONOMY)

年 卷 期:2007年第12X期

页      面:418-420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主  题:当事人制度 公益诉讼 经济案件 直接利害关系 法院裁判 民事诉讼 实体规范 诉讼当事人 

摘      要:一.经济案件中公益诉讼当事人制度存在的问题1、经济案件中公益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受到限制传统理论认为,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诉讼中的当事人,这种观念下的当事人有三个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反映在民事实体法律规范中就是只有实体规范的主体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丹宁勋爵就认为:“一般来讲,一个人必须指出他自己的哪些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或哪些财产受到了损害;如果他是成百或成千的受害者之一,他就没有足够的资格来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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