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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规范性证明——从康德到格沃思

Normative Justification of Morality——From Kant's Categorical Imperative to Gewirth's Principle of Generic Consistency

作     者:李建会 王小伟 

作者机构: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同创新中心 

出 版 物:《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 (Chinese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Values)

年 卷 期:2017年第2卷第2期

页      面:100-107页

学科分类:01[哲学] 0101[哲学-哲学] 010105[哲学-伦理学] 

主  题:格沃思 康德 绝对律令 普遍一致性原则(PGC) 

摘      要:本文以康德哲学的绝对律令为背景,介绍了艾伦·格沃思的道德最高原则(principle of generic consistency,简称PGC)的证成。持道德基础论主义(foundationalism)的学者,如康德和格沃思,都认同道德是为行为提供了普遍有效的规范性标准,并认可道德有唯一最高原则。康德的道德哲学建立在三个前提之上:第一,康德预设了道德是普遍有效的,在此基础上通过先验分析法解释了绝对律令的可能;第二,康德的道德哲学建立在现象和物自体的区分之上;第三,康德对自然抱有特定的目的论理解,在此基础上认为人的本能和理性要求人对德福一致有根本诉求。格沃思的道德哲学并不做这三条预设,他从人人共享的施为能力着手,分析施为能力存在的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通过施为主体内在辩证慎思,解释了道德最高原则的可能。这一哲学思路虽然同康德道德哲学有相似之处,但因其放弃了康德的三条前提,所以在当代生活中更具有规范性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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