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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在押人员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建议

作     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王雄飞 李润斌 章莉坚 

作者机构:不详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 

出 版 物:《法治论坛》 (Nomocracy Forum)

年 卷 期:2016年第4期

页      面:299-31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羁押表现 量刑建议 考核体系 

摘      要: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文统称在押人员)通常都关押在看守所等候审判。在中国司法的历史和现实中,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无论表现如何均不属于量刑情节,只要没有再次犯罪,则不管是老老实实地服从监管还是肆无忌惮地破坏监规,都不会影响其量刑的轻重。这样造成的后果是,看守所的监管措施不力和奖励措施不足,致使监管秩序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牢头狱霸 殴打虐待其他在押人员的行为得不到严厉的惩罚,致使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遵守监规服从监管的行为得不到现实的利益,致使在押人员容易交叉感染。课题组认为,对遵守监规的在押人员从轻量刑,对经常或者严重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从重量刑,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行为表现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在刑罚裁量中予以考虑,是实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需要,也有利于避免因看守所的监管措施不力和奖励措施不足而导致监管秩序难以维护、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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