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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解析

作     者:杨光明 

作者机构: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 

出 版 物:《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08年第35卷第S1期

页      面:25-2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 

摘      要:本罪的客体是融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且前者为主要客体,后者为次要客体。认定本罪中诈骗方法的重点应看行为是否具有欺骗的不法性质;认定非法集资中非法的范围,不仅应着眼程序上的非法性,也应着眼实体上的非法性。依据刑法192条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本罪与他罪的关键,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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