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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审查程序改革的选择

作     者:张旭 

作者机构: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出 版 物:《法学研究》 (Chinese Journal of Law)

年 卷 期:1996年第18卷第2期

页      面:96-10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公诉审查 庭审法官 大陪审团 预审法官 开庭审判 管辖法院 程序改革 检察机关 检察官 现行刑事诉讼法 

摘      要:在我国,审判机关在开庭前对国家控诉机关的指控所进行的审查,被称为“公诉审查程序。这一程序虽然不象侦查、起诉、审判一样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但却是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程序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的公诉,由于均是由承审的法院(法官)在正式开庭前,从程序和实体上全面进行审查,几乎完成了将要进行的开庭审判的全部实质性内容。这就从程序上造成了实践中的“先定(判)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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